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林奕賢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 律師被告 黃惠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766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損害賠償項目及數額之計算、認定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黃媚鵑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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