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 賴德源 被告 賴德洲
林玉女
一、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85建號建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1,72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蕭訓慧附表:
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104年1月公告現值32,3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45.94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00分之42=6,049,622元。
2.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部分:10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786,300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參照)×原告之應有部分3分之1=262,100元。
3.以上合計為6,311,7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