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 湯明勲

被告 陳美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0,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二、被告陳美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起訴前1日止)

1

本金

330,407元

330,407元

2

利息

114年1月18日

114年1月20日

(3/365)

5%

136元

合計

330,5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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