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8號

原告 陳儀珊

被告 葉皇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至原告請求被告 黃宗儀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因被告黃宗儀為本院另行通緝,被告黃宗儀刑事部分尚未審結,俟審結後再為適法之處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莊維澤

法官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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