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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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7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彭郎相對人勇鉅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虹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之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虹君(即原設定義務人)於民國92年6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相對人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84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32年6月
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翌日登記在案。上開抵押權經多次變更登記,現義務人為相對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萬元,均經變更登記,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可稽。相對人旋於99年9月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1,500萬元、80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而陳虹君於98年4月22日業將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詎相對人於99年9月15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629萬6,25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授信合約書、借款明細等件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條之2第
1項定有明文。從而,聲請人就超出約定最高限額1,440萬元範圍之部分債權,不得行使其權利,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
┌─────────────────────────────────────────────┐│土地標示99年度拍字第477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市區││││││││├──┼───┼───┼──┼───┼───┼───┼────┼─────┼────────┤│1│臺北縣│汐止市│社后│社后下│308-31│建│30,900│34/10000│勇鉅金屬有限公司│└──┴───┴───┴──┴───┴───┴───┴────┴─────┴────────┘┌─────────────────────────────────────────────┐│建物標示99年度拍字第477號│├──┬───┬─────┬────┬────┬───────┬─────┬────────┤│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主要建築│(平方公尺)││││││││材料及房├────┬──┤│││││││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1995│臺北縣汐止│臺北縣忠│鋼筋混凝│第1層│陽臺│全部│勇鉅金屬有限公司││││市○○段社│三街10巷│土造(4│100.35│8.16││││││后下小段│34號│層)│第2層│平臺││││││308-31地號│││84.46│9.56│││├──┴───┴─────┴────┴────┴────┴──┴─────┴────────┤│共有部分:同小段2088建號,面積105.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4/10000│├──┬───┬─────┬────┬────┬────┬──┬─────┬────────┤│2│2082│臺北縣汐止│臺北縣忠│鋼筋混凝│第1層││940/10000│勇鉅金屬有限公司││││市○○段社│三街10巷│土造(4│30.80│││││││后下小段│35號之1│層)│第2層│││││││308-31地號│││30.80││││││││││第3層││││││││││30.80││││││││││地下1層││││││││││30.80││││├──┼───┼─────┼────┼────┼────┼──┼─────┼────────┤│3│2083│臺北縣汐止│臺北縣忠│鋼筋混凝│地下2層││106/10000│勇鉅金屬有限公司││││市○○段社│三街10巷│土造(4│5,841.51│││││││后下小段│1號房屋│層)││││││││308-31地號│地下2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