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104號債權人吳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支票退票理由單者,請另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並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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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