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富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富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富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此有最高法院47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可以參考。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判決,是本院自有管轄權。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2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判決判處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依上開說明,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不能以此而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並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見本院卷第29、45、47頁),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附表:
受刑人曹富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竊盜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09/29110/09/26110/09/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2653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6號南投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2547號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判決日期110/11/29113/04/30113/04/30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案號110年度交簡字第2547號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113年度投簡字第1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1/12113/06/21113/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867號(已執畢)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4號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94號編號2、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