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原告 劉淑瑜
彭洧博 楊烟亭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裕淳 原告 蘇軒誼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余淑慧 原告 魏恒山 被告 弘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原告丙○○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原告丁○○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原告乙○○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伍佰元,原告己○○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陸拾陸元,原告甲○○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貳元,原告 魏恆山 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渠等依序自民國104年3月23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102年9月1日、102年6月3日、10
0年9月16日及97年4月1日受僱於被告,約定每月薪資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自105年8月即未給付薪資,並於105年9月間無預警停業,而與原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離職日終止勞動契約,並經認定於同年12月30日歇業,致渠等未及將當年度休假休畢,應給付終止前積欠薪資、特別休假薪資,並發給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總求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其分別自如附表「到職日」欄所示日期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約定如附表「薪資」欄所示,嗣被告自10
5年8月間起即未再給付薪資,105年9月間即未有營業,並分別於如附表「離職日」欄所示日期將其資遣,惟未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並積欠渠等薪資及如附表「未休假日數欄」所示特休未休薪資等情,業據其提出由公司財務兼管理之原告戊○○所為公司製作保管之員工人事資料卡、銀行存摺明細表、公司變更登記表、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2月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0686200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91-108頁),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㈠歇業或轉讓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㈠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㈡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第17條定有明文。另按,「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且勞工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已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之,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勞動基準法第16條亦有明定。再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㈠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㈡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㈢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㈣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105年12月21日修正前之勞基法第3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同法第39條亦有明文。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亦有規定。本件被告自
105年9月起即未營業,並分別於同年10日5日、31日終止與原告間之僱傭關係,惟未依上開規定依其年資分別於20日、30日前預告之,即資遣原告,已如前述,核屬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是原告依上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並就其年資之計算,以整月計算而未計未滿1個月之日數,以較實際年資為少之年資為計算其資遣費;另因被告歇業,而有應休之特休假未及休假,而依此年資計算累積而未休日數之工資得為請求,尚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積欠薪資」、「特別休假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共計如附表「總求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陳建宇附表:
┌───┬───────┬────────┬─────┬─────┬─────┬─────┬───────┬──────┬──────┬─────┬─────┐│姓名│到職日│離職日│年資│薪資│未休假日數│預告期間│積欠薪資│特別休假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總求償金額│├───┼───────┼────────┼─────┼─────┼─────┼─────┼───────┼──────┼──────┼─────┼─────┤│戊○○│97年4月1日│105年10月31日│7年7月│67,000元│6日│30日│201,000元│13,400元│67,000元│254,042元│535,442元│├───┼───────┼────────┼─────┼─────┼─────┼─────┼───────┼──────┼──────┼─────┼─────┤│丙○○│100年10月3日│105年10月5日│5年│28,000元│18日│30日│60,667元│16,800元│28,000元│70,000元│175,467元│├───┼───────┼────────┼─────┼─────┼─────┼─────┼───────┼──────┼──────┼─────┼─────┤│丁○○│100年9月16日│105年10月5日│5年1月│35,000元│14日│30日│75,833元│16,333元│35,000元│88,958元│216,124元│├───┼───────┼────────┼─────┼─────┼─────┼─────┼───────┼──────┼──────┼─────┼─────┤│乙○○│104年3月23日│105年10月31日│1年8月│65,000元│12日│20日│195,000元│26,000元│43,333元│54,167元│318,500元│├───┼───────┼────────┼─────┼─────┼─────┼─────┼───────┼──────┼──────┼─────┼─────┤│己○○│102年6月3日│105年10月5日│3年4月│32,000元│6日│30日│69,333元│6,400元│32,000元│53,333元│161,066元│├───┼───────┼────────┼─────┼─────┼─────┼─────┼───────┼──────┼──────┼─────┼─────┤│甲○○│102年9月1日│105年10月5日│3年1月│55,000元│7日│30日│119,167元│12,833元│55,000元│84,792元│271,792元│├───┼───────┼────────┼─────┼─────┼─────┼─────┼───────┼──────┼──────┼─────┼─────┤│魏恆山│100年10月3日│105年10月5日│5年│69,500元│1日│30日│150,583元│2,317元│69,500元│173,750元│396,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