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瑞駿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瑞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1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9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芳宜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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