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甲○
施氷水 施焜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彰化縣秀水鄉公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捌萬肆仟陸佰貳拾元,折合銀元玖拾貳萬捌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零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伍元,尚欠新台幣陸仟伍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秋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范鳳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