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憶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憶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憶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同意檢察官為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希望從輕量刑等語,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合於前揭法定程序要件,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函文受刑人對於本案各罪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未據受刑人回覆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是本件已充分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相關程序保障,爰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及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6年10月以下),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衡酌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1月8日經警執行搜索查悉如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犯行後,復又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以其所犯之犯罪類型相同及對於刑罰誡命規範之不服從程度觀察,足見受刑人法敵對意識甚高,方有一再犯下社會重大犯罪之情形,並權衡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藥事法
有期徒刑3月
113年4月16日20時前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4年4月16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113年12月26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114年2月4日
⑴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案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⑵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案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5號)。
⑶編號5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案號: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2
藥事法
有期徒刑4月
113年3月7日19時2分前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
113年3月7日16時55分前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8月
113年4月16日19時至20時前某時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10月
112年10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10月4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114年3月17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114年5月1日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4月
112年10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月
112年10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年
112年11月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12年10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