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3號原告 廖坤首 被告潔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財 被告 張弘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