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4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20日及96年1月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志衡┌───────┬─────────────┬─────────────┐│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1月4日│95年11月20日│││││├───┬───┼─────────────┼─────────────┤│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04號│96年度訴字第901號││實├───┼─────────────┼─────────────┤│審│判決│96年5月24日│95年5月31日│││日期│││├───┼───┼─────────────┼─────────────┤│確│法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04號│96年度訴字第901號││決├───┼─────────────┼─────────────┤││判決確│96年6月18日│96年7月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