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建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字第33號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原名: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宋子陽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
王森榮 律師被上訴人光曜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富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芳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