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小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港小字第1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吳棋笙
被   告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巷40之3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此原告當庭聲請本院移轉管
轄,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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