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請人 江珮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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