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請人 江珮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