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婚字第1206號原告甲○○
之3被告乙○○
巷1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各款所列情形之1,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3年12月5日結婚,雙方約定以台灣桃園為兩造之住所,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而被告自94年6月間離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亦未將行止告知原告,顯然違背夫妻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3年12月5日結婚,雙方約定以台灣桃園為兩造之住所,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又原告主張被告自94年6月間無故離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亦未將行止告知原告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原告之姐姐 李宜維 到院證稱:「兩造婚後約定住在桃園市○○○路的住所,被告自去年8月間離家不歸,他們沒有生養小孩,我知道被告去了大陸,但我不知道他大陸的住所地址及電話,被告也沒有從大陸寫信或打電話回來給原告,被告的老家是在基隆」(見本院95年11月2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而本院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顯示:被告自95年3月21日出境後,至今未有任何入境資料,此有函文1紙附卷可查;再本院囑託轄區派出所至被告位於基隆市○○路○○○巷○○○○號住所查詢被告下落,其回函該住所目前均無人居住,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文1紙附卷足憑,本院審酌上情,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1001條有明文規定。兩造為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惟被告竟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家事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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