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665元,應繳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