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64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甲○○於86年4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日息萬分之
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5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7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99年8月4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4,2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狀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203元│99年8月4日起至│百分之19.71│99年8月4日起至│按月以新臺幣700元。││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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