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李兆容

林東澤

邱仁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祈伶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1,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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