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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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進雄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陶瓷盤子壹個、陶瓷杯蓋壹個、骰子參顆、撲克牌拾壹張及現金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案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