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慶榮選任辯護人孫守濂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八七0),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扣案仿冒之遊戲光碟片伍仟零肆拾片、仿冒之遊戲卡匣肆佰伍拾貳塊、目錄壹拾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路○○○號「福新玩具文具店」之負責人,明知附表一所示「SEGA」商標圖樣,為日商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雅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下同)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電腦、家用微電腦、公司用微電腦、硬體、軟體、電腦用磁帶磁碟、電視遊樂器程式卡帶、磁帶、驅動器之商品;附表一所示「PLAYSTATION」之「PS」設計圖等商標圖樣,為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電腦、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帶、磁卡、光碟及卡匣等商品;如附表一所示「任天堂NINTENDO」等商標圖樣,為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任天堂公司)向智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電腦記憶卡匣、軟性磁碟、半導體記憶體、桌上型電視遊樂器、電動遊樂器、電腦遊樂器、電視遊樂器、電視遊樂器用磁碟、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等商品,均尚在專用期間內。又西雅公司、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所生產之電視遊樂器程式遊戲光碟片及卡匣等物,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商品。且「月花霧幻潭」、「FIGHTINGVIPERS」、「櫻花大戰花組通信」、「MEMORIOLSELECTIONVOL」、「EVANGELION2NDIMPRESSION」、「GREATESTNINE97」、「SONIC3DBLAST」、「終極保衛戰」、「幻世虛構精靈導彈」、「異世傳說」、「抓候冒險記」、「龍騎士傳說」、「電線」、「浪漫跑車旅2」、「袋狼大進擊賽車」、「骰子大戰2」、「列車驚魂」、「勁爆熱舞2」、「惡靈古堡2」、「惡靈古堡3」、「惡靈古堡射擊版」、「恐龍危機」、「太空戰士8」、「聖劍傳說」、「TETRIS」、「DR‧MARIO」、「TENNIS」、「GOLF」、「ALLEYWAY」、「皮卡丘POC
KETMONSTER」等電腦程式著作,亦分別為西雅公司、新力公司、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波光公司)、日商思奎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日商可樂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可樂美公司)、任天堂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甲○○竟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並意圖欺騙他人,而販賣仿冒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及卡匣物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某日起,陸續在上開「福新玩具文具店」向不詳年籍姓名綽號「 小羅 」之男子,以每片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二十五元之價格,每塊遊戲卡匣不詳之價格,販入仿冒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商標圖樣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一批,再以每片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三十元,每塊遊戲卡匣二百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出售予不特定人,賺取其差額牟利。甲○○亦明知扣案之「月花霧幻潭」、「FIGHTINGVIPERS」、「櫻花大戰花組通信」、「MEMORIOLSELECTIONVOL」、「EVANGELION2NDIMPRESSION」、「GREATESTNINE97」、「SONIC3DBLAST」、「終極保衛戰」、「幻世虛構精靈導彈」、「異世傳說」、「抓候冒險記」、「龍騎士傳說」、「電線」、「浪漫跑車旅2」、「袋狼大進擊賽車」、「骰子大戰2」、「列車驚魂」、「勁爆熱舞2」、「惡靈古堡2」、「惡靈古堡3」、「惡靈古堡射擊版」、「恐龍危機」、「太空戰士8」、「聖劍傳說」、「TETRIS」、「DR‧MARIO」、「TENNIS」、「GOLF」、「ALLEYWAY」、「皮卡丘POCKETMONSTER」等遊戲光碟或卡匣,均係未得如附表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仍以每片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二十五元之價格,每塊遊戲卡匣不詳之價格販入,再以每片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三十元,每塊遊戲卡匣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交付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賺取其差額營利。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七日十三時許,在上址為當場查獲,並扣得仿冒之新力公司商標圖樣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四千五百七十四片、仿冒西雅公司商標圖樣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四百六十六片、仿冒任天堂公司商標圖樣之遊戲卡匣三百四十六塊、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財產權之遊戲卡匣一百零六塊、目錄十一本。而甲○○所販賣仿冒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商標圖樣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經由電視遊樂器及遊戲機之執行,即可於電視螢幕或遊戲機螢幕出現「PS」商標圖樣、「SEGA」或「Nintendo」、「GAMEBOY」商標圖樣,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以虛偽表示其為真品,致與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所產銷之真品產生混淆誤認之虞,且仿冒新力公司、西雅公司商標圖樣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於執行過程出現之「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ERPRISE,LTD‧」等授權文字,為各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楊世州 販賣仿冒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而行使偽造之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及一般消費大眾。
二、案經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為「福新玩具文具店」之負責人,自八十九年一月某日起,向不詳年籍姓名綽號「小羅」之男子,以每片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二十五元,每塊遊戲卡匣不詳之價格,販入盜版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一批,再以每片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三十元、遊戲卡匣每塊二百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消費者之事實,惟辯稱:電視遊樂器執行過程出現之「PS」商標圖樣及「SEGA」商標圖樣均係存在電視遊樂器主機內,而非存在盜版光碟內,伊不知扣案之遊戲光碟片及卡匣係仿冒品云云。
二、惟查:㈠正版「PLAYSTATION」、「SEGA」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為彩
色印刷,附操作說明書,售價在一千五百元左右,正版「NINTENDO」、「GAMEBOY」遊戲卡匣之售價在一千元左右之情,業據告訴人代理人乙○○、 尤挹華 律師指述綦詳,而扣案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均欠缺完整外包裝,僅以光碟套套封,無彩色印刷及操作說明書,且被告向他人購入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之價格僅二十五元,遊戲卡匣之價格雖不詳,然被告以每塊戲卡匣二百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售出,與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生產或授權生產之正版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於外觀及價格上均存有相當之差異,此為一般人一觀即知之差別,被告亦當可清楚分辨二者間之不同,是被告明知所販賣者為仿品一情甚明。
㈡又將告訴人新力公司之PLAYSTATION主機,於不置入任何電視遊樂器
遊戲光碟之情況下連接電視,電視螢幕第一畫面上方出現藍色「SONY」字樣,中間為橘紅色之菱形圖TM,畫面下方則會出現「COMPUTERENTERTAINMENT」字樣,而電視螢幕第二畫面則會出現藍底白字之圓形圖樣。再將扣案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抽取一片置入加裝轉換IC之PLAYSTATION主機,於電視螢幕第一畫面上方出現藍色之「SONY」字樣,中間為橘紅色之菱形圖TM,畫面下方則出現「COMPUTERENTERTAINMENT」字樣,而電視螢幕第二畫面上方會出現「PS」商標圖樣,中間會出現「PlayStationR」字樣及「LicensedbySo
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授權字樣,畫面下方則出現「SCEITM」地域碼等,另將告訴人西雅公司之電視遊樂器主機連接電源,於不置入任何光碟之情形下開啟電源,於電視螢幕第一畫面中央出現「SEGASaturn」字樣,其下方出現「SEGAEnterpriseLTD1994~1995Ver‧1、01」字樣,電視螢幕第二畫面右下角出現「SEGA」字樣,再抽取扣案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一片置入加裝轉換IC之SEGA主機,於電視螢幕第一畫面出現「SEGASaturn」字樣,而電視第二螢幕畫面上方則出現「SEGA」商標圖樣,於畫面下方則出現「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ROMSEGAENTERPRISE,LTD‧」,而扣案遊戲卡匣或於外觀包裝上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商標圖樣,或經由遊戲機之執行而於螢幕出現如附表三所示之商標圖樣等情,亦經本院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可佐。
㈢另「PS」商標圖樣、「PlayStation」、「SEGA」及「Nin
tendo」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依法申請註冊登記,指定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且均在專用期間之情,並有中華民國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號數第二四九0七0號商標註冊證、中華民國註冊證字號第00000000號、第二六七五八二號、第00000000、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號數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第五0五七四三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證附卷可稽。
㈣又「月花霧幻潭」、「FIGHTINGVIPERS」、「櫻花大戰花組通信
」、「MEMORIOLSELECTIONVOL」、「EVANGELION2NDIMPRESSION」、「GREATESTNINE97」、「SONIC3DBLAST」、「終極保衛戰」、「幻世虛構精靈導彈」、「異世傳說」、「抓候冒險記」、「龍騎士傳說」、「電線」、「浪漫跑車旅2」、「袋狼大進擊賽車」、「骰子大戰2」、「列車驚魂」、「勁爆熱舞2」、「惡靈古堡2」、「惡靈古堡3」、「惡靈古堡射擊版」、「恐龍危機」、「太空戰士8」、「聖劍傳說」、「TETRIS」、「DR‧MARIO」、「TENNIS」、「GOLF」、「ALLEYWAY」、「皮卡丘POC
KETMONSTER」等電腦程式著作,或為告訴人任天堂公司向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登記,經發給著作權執照,或為西雅公司、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首次在台灣發行取得著作權一節,亦有統一發票、進口報單、出貨單、進貨單、統一發票、英特全股份有限公司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內政部執照字第台內著字第九三0一七號、第七五四三九號、第七五四四0號、第七四七五五號、第七四七五六號著作權執照在卷可按。
㈤此外,復有仿冒之遊戲光碟片伍仟零肆拾片、仿冒之遊戲卡匣肆佰伍拾貳塊、目錄壹拾壹本扣案可佐。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商標法第六條係規定:「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並非規定須將「商標使用於商品『及』其包裝上::」,是依本條定義,只要商標附著之客體符合本條所列物件之一,且使用人具有行銷之目的,即符合所謂之「商標使用」。本案查扣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乃用以販賣圖利,是案外人將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之商標使用於扣案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之目的在行銷一情堪予認定。從而,該等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之包裝上,固未使用告訴人新力公司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之商標,惟該等光碟片經電視遊樂器、遊戲機之執行,則於電視螢幕或遊戲機螢幕上出現告訴人「PS」、「SEGA」或「Nintendo」、「GAMEˍBOY」等商標圖樣,故依上開規定之意旨,本案查扣之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自已符合商標法上「使用」之概念。再按以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文書論。被告所販賣上開仿冒之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透過各該電視遊樂器執行時,會顯現「PS」商標圖樣、「License
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PRODUCEDBYORUNDERLICENSEF
ROMSEGAENTERPRISE,LTD‧」等授權文字,透過遊戲機執行時,亦於遊戲機螢幕出現「Nintendo」、「GAMEBOY」商標圖樣,顯有使消費大眾誤以為該等劣質仿品光碟,係由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合法授權所生產製造,足以生損害於消費大眾及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再按,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雖不必以侵害著作權為唯一之謀生方法,仍應有以侵害著作權恃為主要之營生,亦即以犯罪不法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依據之一,始克相當,被告所經營之「福新玩具文具」雖確有出售侵害告訴人西雅公司、新力公司、任天堂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電腦程式著作權之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之情,然本次查獲侵害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電腦程式著作權之遊戲光碟片為二百七十一片、遊戲卡匣數量約一百零六塊,佔全部查獲盜版遊戲光碟片五千零四十片、遊戲卡匣四百六十六塊之比例甚低,且被告經營之「福新玩具文具店」除出售前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遊戲卡匣外,有絕大多數之比例係在出售其他文具用品,有「福新玩具文具店」之現場照片多幀可考,是難認被告係以出售侵害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遊戲卡匣為其主要生活依據。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罪。又被告多次販賣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卡匣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光碟片、卡匣之行為,同時觸犯構成要件不相同之上開三罪,及以一行為侵害西雅公司、新力公司、思奎爾公司、任天堂公司、可樂美公司、卡波光公司之商標權或著作財產權,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再者,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侵害「勁爆熱舞2」、「惡靈古堡2」、「惡靈古堡3」、「惡靈古堡射擊版」、「恐龍危機」、「太空戰士8」、「聖劍傳說」著作財產權之部分提起公訴,然此部分與前揭罪科刑之違反著作權法部分,有連續犯之關係,且亦經著作財產權人提出告訴,有告訴人在卷可查,本院亦應就此一併加以審理。爰審酌商標有表彰商品來源及品質保證之功能,商標專用權人多投注大量之金錢、人力於商品之改良及行銷,著作物並為著作人精神創作之結晶,被告為貪圖小利,竟販賣品質低劣之仿製電視遊樂器遊戲光碟片、卡匣,致告訴人新力公司、西雅公司、任天堂公司、思奎爾公司、卡波光公司、可樂美公司受有非小之損害,惟念其犯後坦承部分犯行,且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因係一時失慮所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參,因一時貪圖小利,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併予以宣告四年,以啟自新。扣案仿冒之遊戲光碟片五千零四十片、仿冒之遊戲卡匣四百五十二塊,係被告觸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爰依同法第六十四條宣告沒收。又扣案之目錄十三本,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二項、第二百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商標圖樣│商標專用權人│指定商品│專用期間│├───────┼─────────┼─────────┼───────┤││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五年三月十│││份有限公司│十九條第九類之電腦│六日起至九十五││││、錄有電腦程式之卡│年三月十五日止││││帶、磁碟、光碟及卡│。││││匣。││├───────┼─────────┼─────────┼───────┤│PlaySt│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八十四年起二月││ation││十四條第七十八類之│一日起至九十四││││電視遊樂器。│年一月三十一日│││││止。│├───────┼─────────┼─────────┼───────┤│SEGA│日商西雅股份有限公│計算機、微電腦、家│七十三年七月一│││司│用微電腦、公司用微│日起延展至九十││││電腦硬體、軟體、電│三年六月三十日││││腦用磁帶、磁碟、電│止。││││視遊樂器用之程式卡│││││帶、磁帶、磁碟、磁│││││碟驅動器。││├───────┼─────────┼─────────┼───────┤│Nintend│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七年九月十││o│公司│十九條第九類之電視│六日起至九十六││││遊樂器,包括主機、│年八月十五日止││││操作器、遙控器、及│。││││錄有遊戲程式之卡匣│││││、磁碟、光碟唯讀記│││││憶體等。││├───────┼─────────┼─────────┼───────┤│GAMEBO│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七十八年五月一││Y││十四條第七十二類之│日起延展至九十││││計算機、電子計算機│八年四月三十日││││、電腦、中央處理機│止。││││、磁碟、電腦鍵盤、│││││磁帶、印表機、磁碟│││││機、電腦程式磁帶、│││││電腦程式磁碟片。││├───────┼─────────┼─────────┼───────┤│DONKEY│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七十三年十二月││KONG││十七條第八十類之卡│十六日起延展至││││式唯讀記憶體、錄有│九十三年十二月││││電腦程式之卡帶及卡│十五日止。││││匣、錄有電腦程式之│││││光碟及磁帶。││├───────┼─────────┼─────────┼───────┤││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八十年三月十六││││十四條第七十二類之│日起至九十年三││││電子計算機、中央處│月十五日止。││││理機、鍵盤、磁帶、│││││磁碟、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腦滑鼠、縱橫座標│││( 瑪琍 醫生圖)││輸入盤。││├───────┼─────────┼─────────┼───────┤││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二│八十年三月十六││││十四條第七十二類之│日起至九十年三││││電子計算機、中央處│月十五日止。││││理機、鍵盤、磁帶、│││││磁碟、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瑪琍跳躍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瑪琍│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五年十月十││MARIO││十九條第四十九類之│六日起至九十五││││電子計算機、中央處│年十月十五日止││││理機、鍵盤、磁帶、│。││││磁碟、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操作器、│││││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磁片、磁帶│││││。││├───────┼─────────┼─────────┼───────┤│MARIOB│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五年十月十││ROS‧││十九條第四十九類之│六日起至九十五││││電子計算機、中央處│年十月十五日止││││理機、鍵盤、磁帶、│。││││磁碟、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操作器、│││││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磁片、磁帶│││││。││├───────┼─────────┼─────────┼───────┤│POCKET│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八年十月一││MONSTER││十九條第九類之電子│日起至九十八年││││計算機、中央處理機│五月三十一日止││││、鍵盤、磁帶、磁碟│。││││、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操作器、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唯讀記憶體。││├───────┼─────────┼─────────┼───────┤│ZELDA│同右│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八十六年十月十││││十九條第九類之電子│六日起至九十六││││計算機、中央處理機│年十月十五日止││││、鍵盤、磁帶、磁碟│。││││、半導體記憶體、各│││││種記憶體、印表機、│││││磁碟機、電視遊樂器│││││、電視遊樂器用磁碟│││││片、電視遊樂器用程│││││式卡匣、電視遊樂器│││││操作器、電腦滑鼠、│││││縱橫座標輸入盤、光│││││碟片之唯讀記憶體。││└───────┴─────────┴─────────┴───────┘附表二:
┌──┬─────────┬──────────────────────┐│編號│著作財產權人名稱│著作名稱│├──┼─────────┼──────────────────────┤│⒈│西雅公司│「月花霧幻潭」、「FIGHTINGVIPER││││S」、「櫻花大戰花組通信」、「MEMORIO││││LSELECTIONVOL」、「EVANG││││ELION2NDIMPRESSION」、「││││GREATESTNINE97」、「SONI││││C3DBLAST」。│├──┼─────────┼──────────────────────┤│⒉│新力公司│「終極保衛戰」、「幻世虛構精靈導彈」、「異世││││傳說」、「抓候冒險記」、「龍騎士傳說」、「電││││線」、「浪漫跑車旅2」、「袋狼大進擊賽車」、││││「骰子大戰2」、「列車驚魂」。│├──┼─────────┼──────────────────────┤│⒊│可樂美公司│「勁爆熱舞2」│├──┼─────────┼──────────────────────┤│⒋│卡波光公司│「惡靈古堡2」、「惡靈古堡3」、「惡靈古堡射││││擊版」、「恐龍危機」。│├──┼─────────┼──────────────────────┤│⒌│思奎爾公司│「太空戰士8」、「聖劍傳說」。│├──┼─────────┼──────────────────────┤│⒍│任天堂公司│「TETRIS」、「DR‧MARIO」、「T││││ENNIS」、「GOLF」、「ALLEYWA││││Y」、「皮卡丘POCKETMONS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