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18號
原   告  林宏飛
       林宏濤
       林文榮
       林青龍
上列四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方 俞律師
被   告  林大成   住彰化縣○○市○○路○段○○○巷○○號
       黃鐙誼   住彰化縣○○市○○路○○巷○○號
       林雪花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賈德成   住桃園市○○區○○○街○○號3樓
       李林秀勤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二)、附表一關於「 林墾
林士潔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懇林士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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