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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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0號原告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即漢聲電臺)法定代理人 王宜弘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右儒 同上
蔡智翔 同上 薛丞芸 同上被告 鄭淇瑾 同上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9年度審易字第9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馮浩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