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8號聲請人 廖翠香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聲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命補費不得抗告,金額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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