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17號
原   告  黃秀環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 法扶律師
被   告  葉正欽
       李應素蓮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各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
  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
  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
  確認不動產買賣及所有權之物權關係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塗銷
  移轉登記,二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
  為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第22、23
  及24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乃主張被告間於106年2月23日所
  為不動產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為無效,並聲明請求確
  認上開買賣之法律關係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存在;另請求被
  告應塗銷上開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而本件
  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業據原
  告提供系爭房地實價登錄查詢網頁資料在卷可按(本院卷第
  30頁),並請求依上開移轉價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
  度岡救字第8號、第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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