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威碩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宛芷

被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濬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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