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嘉真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桂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