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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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朝治
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
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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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朝治
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
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