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朝治

選任辯護人曾泰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

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劉又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