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3日犯業務過失致死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訴字第124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94年度偵字第770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