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598號

原告新中泰博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致賢

訴訟代理人 詹明洲

被告 朱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業經原告於起訴狀載明,且亦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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