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05、1730號原告 陳雅瑩
尤文鴻 被告 趙湧盛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273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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