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家他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92號聲請人 陳子桐 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 陳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子桐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陸佰 陸拾柒元。
聲請人陳子桐應於繼承 陳右羲 之遺產範圍內,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及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陳子桐(民國000年0月0日生)與第三人陳右羲(已歿)對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51號),前經聲請人與陳右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3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其等因而暫免繳納聲請程序費用。嗣上開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之部分經聲請人撤回聲請而告終結;陳右羲之部分則因陳右羲死亡,其權利義務由聲請人繼承,而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並經聲請人與相對人到庭陳明:兩造同住,陳右羲過世後聲請人均由相對人扶養,相對人有為聲請人辦理相關繼承程序,聲請人不願續行程序等語,經本院審認已無續行之必要,乃裁定諭知該部分程序終結,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右羲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相對人應自111年7月起,於每月1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故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55,000元(計算式:15000×77=000000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而該部分聲請嗣經聲請人撤回,依首揭規定,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惟聲請人僅需負擔其中三分之一即667元(計算式:2000×1/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本件陳右羲聲明請求相對人應返還自105年4月起至111年6月止代墊之扶養費共1,125,486元及給付法定遲延利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000元,因陳右羲死亡,聲請人為其唯一繼承人,故該部分程序費用應由聲請人於繼承陳右羲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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