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4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育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育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4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4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編號4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檢驗後,均檢驗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白色透明晶體,經送檢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A2679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953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97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證據在卷可佐,可見扣案如附表編號1、2、4之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當整體視為毒品,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鑑析用罄而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㈢另聲請意旨固提及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5之注射針筒3支,惟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為違禁物而應予沒收,是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聲請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相關案號

1

海洛因(含袋)

1包

⑴外觀:白色粉末。

⑵驗前毛重:0.61公克。

⑶驗前淨重:0.423公克。

⑷鑑驗取用量:0.004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0.606公克。

⑹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⑺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29日報告編號A2679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卷第131頁)。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97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號。

2

海洛因(含袋)

2包

⒈【編號1】

⑴外觀:碎塊狀。

⑵驗前淨重:1.53公克。

⑶鑑驗取用量:0.01公克。

⑷驗餘總凈重:1.52公克。

⑸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⑹純度及純質淨重:海洛因純度約百分之66.48,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2公克。

⒉【編號2】

⑴外觀:粉末。

⑵驗前淨重:0.55公克。

⑶鑑驗取用量:0.01公克。

⑷驗餘總凈重:0.54公克。

⑸檢出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5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09530號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29號卷第48之1頁)。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429號、桃園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466號、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1號。

3

甲基安非他命(含袋)

1包

⑴外觀:白色透明晶體。

⑵驗前毛重:1.19公克。

⑶驗前淨重:0.97公克。

⑷鑑驗取用量:0.01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0.96公克。

⑹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197號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3毒偵1429卷第56頁)。

4

注射針筒

1支

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3毒偵1429卷第43頁)。

5

注射針筒

3支

不予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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