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祥(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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