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54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 張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二、債務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在myfone購物(即特約商)購物,價款共27109元,分24期付款,債務人並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價款,茲債務人自第1期起即未依約支付,依「大哥付」服務條款第肆、四條,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齊,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5944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釋明文件:申裝書、服務條款及用戶同意紀錄、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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