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交保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有逃亡之虞;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等情形,而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法官林學晴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