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267號原告 蔡火旺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複代理人 張顥樸 律師
王鉉智 訴訟代理人 廖國欽 律師被告美國全國記錄安全有限公司(NATIONWIDEREGISTR
Y&SECUR.法定代理人亞伯拉罕瓦爾特斯.訴訟代理人 廖建台 律師
廖維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持之本票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字第86792號給付票款受理。惟該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為其至美國拉斯維加斯賭博所積欠,債權人原為希爾頓飯店,嗣將該債權業經轉讓被告公司。然賭博為我國法令禁止且為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為此,依法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明: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6792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系爭執行程序業已執行終結,自無從撤銷,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成立,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6792號給付票款執行事件,於民國99年10月27日發還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業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宗,查閱屬實。依前揭法條之規定,系爭執行程序既經終結,自無從撤銷,是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與法未合,不應准許。又原告對於撤銷訴訟為假執行之聲請,顯屬誤會,本院不另為駁回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