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6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瑋
郭又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7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2人因犯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追加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育儷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