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18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陳哲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9
月9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8303313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哲偉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哲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21日10時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榮民俗調理整復所)。
(三)行為:無故擅闖店家且直入廚房,神情恍惚胡言亂語,經店
家制止不聽仍續為之,驚擾店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哲偉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陳榮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