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徐志明 被告 江天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