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1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文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淑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此觀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規定益明。
二、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並未提出借據等任何可供法院得即時調查之釋明文件,以釋明其對債務人謝淑寧有債權存在,依照首揭規定,其聲請依法不合,爰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首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