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抗字第2號
109年度救字第15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本院109年度東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部分:㈠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裁定之結果,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裁定記載之事實及理由。
㈡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原裁定違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聲請訴訟救助部分:㈠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抗告人於本件聲請抗告時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而其聲請抗
告無理由,業如前述,即屬上揭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是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施伊玶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駁回抗告部分,不得再抗告;駁回訴訟救助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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