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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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131號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永雄 、 葉宇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依民國110年7月20日修正施行之民法第
205條、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自民國110年7月20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部分,其約定無效。)
二、聲請人請於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