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7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泰昌 債務人 陳勻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