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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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瑋(已歿)
生前最後住居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5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8號、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毛重合計1.6258公克)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昱瑋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7、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查扣之海洛因2包經送請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是該2包海洛因應均屬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經本院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5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7、6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184號、111年度毒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白粉2包,經分別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合計1.6355公克、取樣合計0.0097公克、驗餘毛重合計1.6258公克),有該檢驗中心及醫院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2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鄧鈺樺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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