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389,1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39,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