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芳慶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芳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芳慶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7月及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976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6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