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904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勗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勗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

  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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