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張蕙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安宜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於書狀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然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且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應定期先命原告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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